每个人都或多或少被同事、朋友借过钱,数额较大的时候,也往往都知道要保留着借据等证据,以防将来收不回借款,然而,有时候有了借据凭证或是借款合同,诉至法院,法院却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这是为什么呢?
民间借贷在现实中十分常见,广泛发生在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或者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之间。在生活中,可能因为朋友有紧急事情,急需用钱,伸出援手;在生意上,可能因为搭档公司周转不灵,需要资金周转,考虑到合作上的问题,也毫不犹豫答应了,数目并不小,但拿着借款凭证就万事大吉了吗?殊不知,里面仍存在许多风险,甚至双方的借贷关系都不受法律的保护。下面,让我们用案例来为大家讲解民间借贷需要注意的一些问题。
01
非法借贷关系不受保护
王某与张某是朋友,闲暇之余,王某约张某到自己家里打麻将。张某连连输钱,几乎把身上所带的钱输光了,却又想要把钱赢回来。于是,张某向王某借赌资5千块钱,并在借据上签字,约定同年5月15日前还款。但借款到期后,经过王某多次催要,张某就是不还。王某为了把借款要回来只好诉至法院,结果,法院却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中,张某在王某家打麻将,向王某借的钱也是用于赌博这个违法活动当中。显然,出借人王某是知道借款人张某将借款用于违法活动,因此,张某与王某之间的借贷关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所以法院才会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法律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关于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规定,其中,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02
催债要留证
何某经营着一家网络技术公司,与李某的物流公司有着几年的合作关系。2010年2月3日,因为李某的物流公司扩大规模的需求,急需资金周转。于是李某找何某借了20万元,何某看李某的物流公司发展趋势十分不错,爽快地答应了。李某与何某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了当年8月1日还款。后来,何某多次催要债款,李某一直不还。2014年10月15日,何某拿着当初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起诉至法院,想通过法院追回自己的借款,没想到法院却驳回了何某的诉讼。
第一,案例中,虽然李某与何某签订了借款合同,并且李某将借款用在公司的运转中,在法律的允许范围内,但是法院却驳回了何某的诉讼,这是因为约定还款最后期限是2010年8月1日,此时,李某并没有还钱,那么,从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何某必须向李某主张自己的权利即催债。何某虽然也称多次向李某催要债款,但李某对此予以否认,而何某又没有保存相关催债的短信、邮件记录,以提供证据证明。所以,何某主张不能成立,法院驳回了何某的诉讼。
第二,需要注意的是,这个案例发生的时间是在《民法总则》的生效日期之前,因此,适用的是两年的诉讼时效。但是,自《民法总则》生效之后,根据其规定,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适用三年的规定。
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03
利息未写明有风险
2013年12月1日,吴某向周某借了5万元。双方在借款合同上约定,吴某应在2015年2月1日前履行还款义务,后来发现合同上并没有写明利息是多少,双方在电话里口头约定了利息。直到2016年12月1日,吴某一直没偿还本金和利息。于是,周某将吴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吴某返还本金以及利息。最后,经过法院审理,判决吴某返还本金,却并不支持周某请求吴某支付利息的请求。
案例中,吴某跟周某双方在签订借款合同时没有写明利息,而是在电话里口头进行约定,但是,周某明显没有留下电话录音等证据,并不能证明双方约定了利息。又因为吴某跟周某之间的借款合同属于两个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若对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因此,法院仅支持周某要求支付本金的诉讼请求,不支持其要求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
法律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04
借款人身份须明确
从2010年10月2日开始,朱某(某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多次向杜某借款,并称是用于公司购买网络技术专利。鉴于朱某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杜某认为,若朱某不还钱,还可以找公司,前后累计借给他100万元。但在借款合同上,并没有注明朱某是某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没有加盖公司公章。后来还款期限到了,杜某找朱某要钱却被拒绝了,朱某便将朱某和其所在公司告上法庭,法院最后认为某某公司并不需要对案涉借款承担责任。
案例中,朱某虽然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称借款是用于公司的经营,但是,在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中,没有注明朱某是法定代表人并加盖公司公章,杜某也没有证据证明朱某将借款用于公司的生产经营,因此,法院认为某某公司并不需要对案涉借款承担责任。
法律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我顾问》温馨提示
根据上述四个案例的介绍,相信大家也发现了,借钱容易,拿回借款难。民间借贷在生活中很普遍,但是,引起的纠纷也很多,稍不注意,借出去的钱就打水漂了。根据上述案件,笔者总结了需要注意的问题主要有:
一是要明确借款的用途,若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如赌博、走私等仍借款的,则属于违法借贷,其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二是要注意诉讼时效。从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内,债权人必须向债务人索要借款,否则,三年过后,法律对债权人的债权不予保护。所以,债权人在催债的时候也要保留相关的证据,比如短信、邮件等记录。
三是写明利息。民间借贷的利息需要明确地约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利息没有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四是明确借款人的主体资格。如果是个人,要在借款凭证当中写明对方的身份证信息以及保存对方的身份证复印件。如果是公司法定代表人等还要注意其代表个人还是公司借款,代表公司借款的,要写明是法定代表人并加盖公司公章。如果不能明确诉讼主体,出现错列或漏列被告的情况,都可能造成诉讼失败,如诉讼驳回、原判被撤销等。
除此之外,还要注意两个问题:
一是约定的利息要在相关规定的范围内。比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法律予以保护;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在超过年利率24%至未超过利率36%的部分利息出借人可以不用再返还,但如果借款人尚未按该区域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则出借人最高可按年利率24%的标准请求利息。
二是大额借款最好设立担保。借款合同的担保方式主要有三种:保证、抵押、质押。选择保证方式的,要注意约定保证方式以及明确保证期间;选择抵押方式的,要注意抵押的财产依法是否可以进行抵押,并且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选择质押方式的,要注意质押合同一般自动产、权利凭证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但也要注意特殊的股票出质等需要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