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事活动中合同是普遍和必要的存在,我们几乎无时无刻不在履行合同和订立合同,但是我们往往签订的合同得不到履行,或者我们为了达到一个商业目的去设置了一个可能无效或者履行不能的合同,但是往往你却被告知涉嫌合同诈骗了,或者你觉得你被人骗了,但又觉得这是合同纠纷。到底是欺诈还是诈骗,二者有什么区别,我们有必要了解和掌握在刑法里的合同应当是什么样的存在,以规避经济风险和刑事法律风险。
或许你是从事商品贸易领域,也许你从事建设工程领域,又或许你是从事服务领域,但是合同仿佛都是你熟悉得不能再属于的交易工具和交易方式,你是否知道你的合同行为可能不止是民事领域的行为,你是否清楚你的合同相对人是不是违约还是本身就是设套骗你,或许你以为你被欺诈起诉却找不到对方,又或者你认为自己被诈骗而经侦部门不予受理。
关于民法意义上的欺诈和刑法意思上的诈骗到底有何区别,相信无论是工具书还是各大搜索网站都没用也无法非常清楚的表述,对于非法律人士而言就显得模棱两可,不好掌握,那么我们尽量再探究得清楚一些,供大家参考。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认定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之(一)项,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第五十四条认定可撤销合同情形也规定了因欺诈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表示而订立的合同。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民事上对于欺诈的定义大致为,欺诈是指以使人发生错误认识为目的的故意行为;当事人由于他人的故意的错误陈述,发生认识上的错误而为意思表示,即构成因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因此,从字面上的意思就可以得出第一个结论:无论是民事欺诈还是合同诈骗都含有欺诈的定义,也就是说合同诈骗必然包含着合同欺诈,而合同欺诈却不一定就构成刑法规定的诈骗。有了这样的认识基础,就能够得另一个结论:刑法中的合同诈骗罪中的诈骗其程度要严于民事法律中的欺诈,细细分析大致可以从以下几个特点来认识:
01
合同诈骗罪的主观恶意更大
从法条的字面意义上就可以看出来,合同诈骗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目的很明确即就是要非法占有,就是要设套让你损失财物;然而民事欺诈往往是以次充好,以假充真,当然也可以是偷工减料、以虚假的资质证明等各种虚假的表示来让相对人产生错误的认识。这二者确实互有交叉,但是我国的刑事政策既然是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原则,当然就要非常明显的欺诈才可能入罪。
举例:甲得知某建设工程正在招标,便告知乙自己能够承包该工程,如果乙愿意和其共同投资,那么日后取得工程项目后一起建设并分红,乙觉得建筑工程利润高,便相信了甲投入了五百万,甲也自称先期已经投入了五百万,二人协议日后平分利润。而后,乙发现该项目施工承包方是丙,且丙称根本就不认识甲,乙电话找甲询问此事,甲几次搪塞过后竟然电话关机,再找不人,于是乙将甲控告至公安机关,而公安机关告知乙,该案系民事合同纠纷,不具备立案条件。
上述例子相信只要做基建的朋友都多少经历过或者听说过,无论是挂靠大的建设企业还是私人通过信息费收取等等手段谋利,都可能会遇到上述的神奇人物甲,这个甲仿佛无所不能,关系通天,口若悬河,财大气粗,很是诱人。不过到底上述案例中的甲是合同欺诈还是合同诈骗罪呢?
首先我们看甲到底是否有相关的资质和实力且是否争取过该项工程;其二就是要看甲是否有先期的投入;其三为何甲未能取得该工程;其四无法取得该工程为何要采取消极的方式搪塞乙。
上述四个问题可以推断:如甲根本就没有去争取过该工程,完全与该工程没有干系,那就很可能是动机本身就是诈骗;如其争取过且投入过前期的资金,那么就要看没有取得该工程的具体原因,如果不是甲主观的原因未能竞争到该项目,那么诈骗的可能性就降低了。但如果自己明显不再可能获取该项目的建设权,还要隐瞒真相骗取他人的继续投资那就仍然可能是诈骗行为;最后就要看搪塞回避乙的原因。若是因为资金断链躲避债务,还可能限定在民事纠纷范围内,然而如果明显是占有挥霍了乙投入的资金又避而不见,根本没有归还的意思,实践中大有要钱没有,要命一条的这种人,那么极大可能构罪。
02
产生非法占有的时间点不同
民事欺诈产生时间往往是订立合同的初期,特别是买卖合同,以低等质量冒充高档质量,如采购电脑的合同,很多单位本身对于电脑的配置要求并不高,但业主单位出具了配置相对较高的配置要求,投标单位看准业主单位不可能精通计算机方面的构造的优势,在中标后降低配置发货,一般业主单位却无法及时发现,甚至对于技术参数都看不明白,那么这样的行为其实就是欺诈的行为。
刑事欺诈的行为却可以贯穿整个合同,在订立、履行过程中只要谋生了非常占有的动机都可能构成诈骗,正如上述甲乙的工程协议中,几个阶段都可能构罪。
时间点并非二者的根本区别,因此不再赘述。
03
手段和造成的后果严重程度不同
合同诈骗罪中的诈骗行为比民事欺诈的手段和造成的后果要严重得多。
合同诈骗罪往往比较彻底的损失,既然是诈骗往往是空手套白狼,或者以相对小的投入骗取了特别大的利益。比如:在疫情期间签订口罩买卖合同,利用稀缺资源获取他人信任,其自身根本没有货源或者发送一批廉价塑料袋,利用发货快递单骗取他人信任付款,这就是典型的诈骗。
还是上述例子,假如在疫情期间,因为货物稀缺,签订合同后自己上线卖家无法 及时补货,而又急于得到资金,便发送了质量较约定更差档次的口罩,这种行为实际上并未完全侵犯他人的财产利益,且这种损失还是可以通过民法调整的。当然如果该质量的口罩无法满足防疫需要构成其他后果的,按照其他行为处理,在此不延伸。
04
客观上履行不能还是主观上不想履行
这点与上述主观上的恶意有交叉,如果压根就是想骗人,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意思那就自不待言,达到一定金额就是犯罪行为,这里我们重点看履行不能。
履行不能就是想履行,因为客观的原因无法履行了,当然除了不可抗力以外我们还可能产生很多的变故。比如:资金链出了问题、合同相对人出现了变故、情势变更带来的利润的紧缩等,都可能导致一方无法按时按质履行,但是这种所谓的“无法”到底是履行了会没有利润导致的“无法”,还是义务人根本没能力履行的“无法”。假如确实义务人的确没办法履行合同,那就是违约;如果可以履行却不履行且伴随作出一些哄骗、逃避、恶意处分等行为的,大概率的是可能构成犯罪的。
综上所述,建议在实践中要做好合同前审查,要知道对方是否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在履行过程中出现了瑕疵履行或者履行障碍要及时获取原因,要预判对方到底特别在主观上是否有拒绝履行的动向,准确把握上述几个要点,相信无论是通过民事诉讼主张权利,还是在侦查机关不予立案时都可以提供相对充分的证据或者理由,争取及时挽回损失,惩处违法犯罪行为。